翁林霞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他人炒股 亏钱后谁买单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量:1041
 基本案情:孙女士2009年认识了一个叫李兴(化名)的人。李兴三番五次告诉孙女士,自己能帮她赚大钱,条件是孙女士出本金,并把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给他,让他来操作股票交易,孙女士只要舒舒服服在家等钱来。孙女士信以为真,200956日和李兴签订了一份协议:孙女士出资100万元,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由李兴操作,操作期限为一年。协议中李兴承诺最低收益为10%,到期李兴归还孙女士110万元,不足部分由李兴补足差额。若到期盈利不足30%,盈利部分归孙女士所有,李兴不参与分配;盈利30%时,股票立即全部卖出,盈利部分由孙女士和李兴六四分成。

20108月,超过了约定期限3个月,孙女士却发现账面余额只剩下50余万元。随即,孙女士联系李兴,要求其支付本金和收益,却遭到了李兴的拒绝。孙女士只好起诉李兴,请求法院判决李兴支付自己47万元本金和10万元收益。

法院判决: 孙女士和李兴签订的承诺资金账户收益为10%,到期归还110万元的保底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协议无效。李兴给孙女士造成的损失应用95万元减去股票市值58.1万元和1590元来计算,即36.7万余元。判决李兴支付孙女士36.7万余元。

本案例来自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翁律师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有两种判决结果,一种是如本案例,判决协议无效,受托方对造成的损失需返还给委托方。另外一种判决结果是判决协议有效,因双方签订的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因此有效,但对回报问题,即保底条款,是双方企图通过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致使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虽然证券法有关“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是限制券商,但该规定对于一般主体亦应具有借鉴和引导作用。对于造成的损失也是判决返还委托方。

可见,两种判决结果,无论是认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对于保底条款部分都归于无效的判决,且基本判决返还本金或本金以及利息。

提醒各位,由于我国调控股票市场的法律法规与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加上股市长期起落不平,投资风险凸现,一些委托理财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因此在决定是否委托理财,特别是委托个人理财时,应当加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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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翁林霞
  • 执业律所: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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