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某校一同学因为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携有作弊工具无线电接受仪器被发现,而被某学校处以开除学籍处分一案,当事人在多次上访学校领导无果后,决定委托翁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该案件中,某同学被监考人员检测携带了微型的无线接收仪器,并在《某某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本案案情看似事实基本确定,校方证据充分。但翁律师竟然发现两条思路:从行政处罚程序上,认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不成立;从实体上,查阅了教育部及被告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认定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处罚过重。
最终利用行政处罚“证据在先”原则,赢得了诉讼的胜利,法院宣布撤销被告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