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亲办案例
调岗不降薪,单位做法不违法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1
浏览量:2015

林某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6年,一直从事服务顾问岗位,工作范畴为保险理赔类的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后因在工作中出错了三次,均为将保险客户的理赔金计算错误。公司决策层为了维护公司形象,于是将林某岗位调整为其他类型的服务顾问,为一般汽车保养的售后服务顾问,并下发了一份调岗通知,内容为:林某调岗为XX岗位,薪酬不变,请于XXXX日前往XX岗位报到。林某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服,找公司决策层理论,公司决策层不同意调回原来的岗位,因此林某以快递的方式向公司决策层邮寄了一份不同意调岗通知书后便离开公司。事隔几日,便以公司调岗为由诉至劳动仲裁委员维权,要求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要求自2011年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0万余。

翁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三个争议焦点,一为调岗不降薪行为是否合法;二为林某不服调岗不降薪后并未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辞而别的行为,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三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针对第一个焦点,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岗位的调动不降薪,且新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的,劳动者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会得到支持。

第二个焦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该条款,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外,该法条第一条款的情形均需劳动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本案中,林某仅仅是邮寄了一份不服调岗的告知书给决策层,并未告知决策层不服调岗而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翁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必然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三焦点,时至20136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视为林某及公司之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林某要求支付20111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求应在20121231日前申请劳动仲裁。

翁律师温馨提示劳动者:因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的,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应不辞而别,不利于事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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