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亲办案例
小区车辆丢失,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5
浏览量:1028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小区业主,其自有的一辆电瓶车放在小区房楼梯时被盗,陈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能侦破,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陈某已缴纳包括车辆停放费在内的各种费用。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电瓶车被盗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与标准

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关系是明确的,但是,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被盗的赔偿问题,关键在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单纯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还是形成了保管关系。本案物业公司向原告印发的《物业使用守则》中规定业主“小区住户需在小区内长期停放车辆者,必须每月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车辆停放月票,缴纳固定车位占用费方可停放”。从文字内容上看,该条明确规定业主应缴纳的是“固定车位占用费”而非保管费,因此,物管公司的责任是提供场所给原告停泊车辆,原被告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所以,物业公司不应对原告的电瓶车被盗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车辆停放小区停车场,形成的是车辆保管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关系,导致的法律后果将南辕北辙。而是否形成保管关系,由业主承担举证责任。

1,根据双方的言词或者行为来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双方约定了保管、车辆排他占有或者控制权转移等,形成的就是车辆保管关系,反之,形成的是车位租赁关系。
2,不同的合同产生不同的合同义务:保管关系的话,物业公司对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车辆损坏或丢失或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即构成违约,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位租赁关系中,物业公司只需承担一般管理责任,如提供场所、分配车位、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就就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比如证明小区门卫在岗、保安按时巡视等,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后果不同。保管人可能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而出租人一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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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翁林霞
  • 执业律所: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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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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